郭总,您好!
我是甘肃省某公路设计咨询公司的设计咨询人员,最近在咨询某高海拔地区改扩建公路时,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多种特殊条件同时存在时,最大纵坡应该如何选取,特向您请教!具体问题如下:
该改扩建项目原有道路为四级公路,本次拟改造为三级公路(40km/h)。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8.2.1条,一般情况下,最大纵坡不应超过7%;但考虑8.2.1条第2条(即:改扩建公路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利用原有公路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时,利用原有公路路段最大纵坡可采用8%。
但本项目位于高海拔地区,海拔高度为3500m左右。根据规范8.2.2条规定,应对最大纵坡予以折减,按规范,本项目应折减1%。此时,问题出现了,折减时是否考虑“改扩建公路纵坡可增加1%”的特殊情况的叠加,即此时最大纵坡应为7%+1%-1%=7%,还是最大纵坡直接为一般情况下的7%-1%=6%。
望指教,谢谢~~~~~~~~~~
你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包括其他类似问题),我们已经专门编写文章,发表在纬地软件微信公众号上了。
请您关注“纬地软件”微信公众号,并查阅《规范每周一问答》栏目的近期内容吧。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最近接触了一个项目,里面有两个同向圆曲线,采用了缓和曲线+圆曲线+缓和曲线+圆曲线+缓和曲线,避免了中间的夹直线问题,但是以前没见过这种做法,规范上也没找到有提过这种做法,请问这种做法有什么依据嘛?
郭总您好,对于互通区主线竖曲线半径有些疑问:路线规范及互通细则,正文对互通区主线竖曲线要求较高,均要求全互通路段范围,但路线规范对11.1.9的条文说明,指出特殊情况时,对于不影响出入口视距的凸型竖曲线指标,变速车道以外的平曲线指标,可低于表11.1.9的规定。现在遇到老路改建布设互通的情况,凸型竖曲线较小,不满足表11.1.9的规定,若该凸型竖曲线在互通区内,不影响出入口,即将出入口鼻端移位至凸型竖曲线外侧,保证出入口视距,像这种情况,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吗?
你好!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够保证互通区出入口处的视距条件要求,竖曲线略小于规范对互通区主线的指标要求,应该是可行的。
但是,建议在设计说明中要增加相关的论述和说明,以说明这些是改扩建项目的客观条件引起的。
至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我认为是可以视为满足的。因为《规范》该条文的程度用语是“应”或者“宜”,并非完全地强制性。增加上面说明,就在于论证说明属于客观条件限制下的不得已的情况,而且保证了直接影响安全的视距条件了。
按这个要求,规范中的最小半径是不是有问题?
你好!
《规范》中的圆曲线最小半径(一般值和极限值)与视距并没有直接关系啦!
圆曲线半径指标是根据汽车弯道行驶时的横向稳定性推算出来的。
郭总,您好!
我是甘肃省某设计院的设计人员,甘肃地形、地貌复杂多变,其中甘肃山区高速往往由于复杂地形和地质条件限制,形成连续长下坡路段,围绕控制货车制动失效效率为目标,合理确定长大下坡临界平均纵坡往往是设计中争议较大的焦点。《路线规范》中表8.3.5中规定了小于2.5%时,连续坡长及相对高差不受限制,但结合国内相关论文研究情况及PIARC《道路安全手册》相关验算,超过平均纵坡及坡长超越2.2%/15km时,轮毂温度往往会超过长下坡安全警界温度200℃,此时,货车制动效率开始衰减,在各种不利工况综合影响下,可能会出现制动失效等安全性事故。同时,结合《公路避险车道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3.2.2条,认为2%/15%公里时,就认为有必要论证设置避险车道的必要性,因此,我有以下几个疑问:
1.《规范》中引用的《高速公路纵坡设计关键指标与设计方法研究》工况及模型建立方法是否准确?所考虑的货车制动失效安全冗余是否不足,该目标下以现阶段货车实际运行状况是否能够达到95%或者其他具体的保证率?
2.类似《高速公路纵坡设计关键指标与设计方法研究》等规范引用的专题研究在知网或者其他数据库没有找到具体对应的报告成果,包括查询交通部西部项目网站,是否有专门的平台或网站会有规范支持性报告的公式?以便设计人员学习及分析具体项目中的特殊情况。
你好!近期我们微信公众号上将发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平均纵坡与坡长方面的解读性文章,会一并考虑回复您的问题的。
请注意关注!
尊敬的郭总: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我是湖南交通设计院的王文哲,目前正在进行南宁至宾阳公路设计,该项目为一级公路,路基宽25.5m,双向四车道,功能定位为次要干线公路。我想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1、由于本项目经过大量农田村落,村落路网十分发达,为了满足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与部分乡村道路(规划四级)需进行平面交叉设计。
该平交设计中主线是否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①按照《规范》(JTG D20-2017)10.5.1条第1款增设减速分流车道和加速汇流车道;
②按照《规范》(JTG D20-2017)10.5.2条第1款设置左转弯车道;
③按照《规范》(JTG D20-2017)10.5.3条第2款第3点设置附渐变段的等宽车道。
2、《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何时能够正式颁布,乡村道路接入口是否可以按照《公路平面交叉设计细则》(征求意见稿)执行?
由于项目工期紧张,期待尽快回复为盼!!! 如需电话沟通,可以告诉我联系方式,我的电话是15084780440。
谢谢谢谢谢谢~~~
郭总,您好!
关于回头曲线的问题特向您请教:
最近我们在西藏咨询了几个地方公路项目,主要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单位的回头曲线采用单交点的方式,比如采用一个交点为15m半径的圆曲线直接回头。纬地软件推荐采用的是双交点设置回头曲线,即“与前交点成回头曲线”。
查阅了规范和道勘教材,对回头曲线的设置方式均没有明确规定。与这几个设计单位的路线人员沟通时,他们也反映规范并未规定回头曲线一定得采用双交点或虚交的方式。期间请教了几位路线大咖,他们给出的解释是:采用双交点可以避免回头弯处曲率变化过于急促,利于行车安全和舒适。
纬地软件推荐采用双交点设置回头曲线,请问当初开发软件时推荐这种设计方式是基于什么考虑的?双交点或单交点,哪种方式更优或对工程更有利(从通行安全性、舒适性等角度考虑)?有没有相关的科学依据?
还望不吝赐教!
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对公路的平曲线长度没有要求,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20km/h的平曲线长度最小值是40,但小交通量中的设计速度是15km/h,设计速度15km/h的平曲线长度该怎么选取?
郭总:
您好!我是青岛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的一名设计人员,在设计工作中针对规范的理解有些疑惑向您请教,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抽出时间给予解答,谢谢。
一、名词:干线公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我们的理解是:国道、省道都是干线公路,与道路等级无关。
2、2014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1.2及其条文说明:
我的疑问:
目前我区域内大部分省道都在C或D的节点层次,按照该表应定义为集散公路,与《管理条例》定义的干线公路是否冲突,在设计中我认为应该参照《技术标准》的规定,《管理条例》是否需要前置。
二、公路进城段硬路肩的布置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公路需要城镇化改造,为保证主线的服务水平,在主线两侧设置辅路(慢车道)是较常用的方法之一。
2017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6.1.3条:
我的疑问:
一级公路两侧可以通过加宽硬路肩设置辅路(慢车道),且应在主线车道与慢车道间设置隔离,在能保证硬路肩的各项功能后,可否将硬路肩置于慢车道外侧,主线不设置宽的硬路肩(取0.75m)?
此致
敬礼!
通常在论证确定拟建公路项目的功能定位时,最主要的依据之一就是国家和地方的公路网规划或交通规划(当然是经过审批正式发布的文件)。有时,对于某条公路的某个路段而言,有时可能在功能上会出现重叠的现象。例如,在一些路网较为稀疏的地区,一段公路可能既承担主要交通国境的干线功能,同时也承担着区域内交通集散的功能。
回复(二):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在修订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你所提到的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经过充分论证和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在这版《标准》修订中,专门(也是第一次)推荐在经过城镇的路段,公路的断面形式可以发生改变,可以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采用机非分隔的断面形式。
至于你提到是否可将硬路肩设置与慢车道外侧,我认为首先应该回归明确公路断面中设置右侧硬路肩的功能和作用。公路右侧硬路肩,有支撑保护车道路面结构、提供车道外侧的侧向安全余宽、提升侧向安全视距等功能,另外,一定宽度的右侧硬路肩,还为故障车辆临时停靠的空间、作为紧急救援通道等功能。
如果对于一条公路而言,在穿越城镇的局部路段,不设置较宽的右侧硬路肩,只设置0.75m较窄的硬路肩时,我认为是可行的。
因为,对于一级公路而言,0.75m的硬路肩宽度可以满足支撑车道路面结构、提供外侧侧向安全余宽等功能要求。对于故障车辆临时停靠和作为紧急救援通道的功能,由于路段较短(不是全线如此的话),故障车辆和紧急救援等时,可利用外侧设置的辅导(慢车道)的空间条件。
郭总,您好,关于2017版路线规范11.5.5条中L1主线上的相邻出口或者入口间距问题的咨询。
目前我们正在做的一个项目沿线村镇较多,工可批复定义为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兼具城市快速路功能。
目前主线与被交叉高速以双喇叭形式连接,经与地方公路局沟通,地方意见是需要在该互通附近,结合乡镇规划设置菱形互通以便于上下主线,具体菱形互通为预留,本次不实施,但菱形互通的设置对双喇叭的立交方案产生一些影响。
图中青色线条为规划乡村道路,绿色的匝道为半菱形互通,问题如下:
1、两个半菱形互通与双喇叭因被交路各不相同,可以理解为3个独立的互通,此时就涉及到互通间距的问题,规范对相邻互通净距的定义为上一个互通的入口与下一个互通的出口之间的距离不满足1000m应做成复合式互通,但该情况明显不满足该条文规定,规范是否对不同互通之间的连续出入口之间的间距有明确要求?这种情况是否应做成复合式互通呢?
2、进一步查阅规范,两个半菱形互通与双喇叭互通的间距是否应该参考规范11.5.5关于主线上连续出、入口间距的相关要求呢?之前设计中认为11.5.5的L1的情况属于一个互通内部的间距要求,这个L1的距离控制是否适用于本项目不同互通间距的这种情况呢?或者规范11.5.5中关于L1的定义的适用情况是一个互通内部还是多个不完全互通之间连续出口也适用呢?
望解答,谢谢!
你好!
1、公路技术标准和路线设计规范是相邻的两个互通立交的间距做出规定,未考虑到你来信中提到的部分互通与一座完整互通相邻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我建议要从标准规范对互通间距提出要求的出发点来考虑处理实际项目中遇到的情况。毕竟,标准规范不可能把所有可能遇到的组合情况均全部罗列得到的。
对从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