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规范》中对同向和反向圆曲线间直线长度的讨论和回复,已经很多次了,你可以在本网站技术支持栏目中通过关键字检索浏览吧。
1、《规范》在用词、用语上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平曲线”和“圆曲线”的表述方面,圆曲线就是单纯的圆曲线长度等,而平曲线就是包含缓和曲线在内的情况了。
2、在《规范》正文中、用词用语说明中,都对程度用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说明。也就是说,在《规范》条文应用中,一定要注意程度用语。这里第7.2.2条的条文内容的程度用语,主体是“宜”,即表示推荐性质,推荐有条件时满足该要求更好,没有条件时也可以不满足。
3、第7.2.2条的“直线的长度”,是指同向或反向的两个相邻圆曲线之间的直线段的长度,是不包括直线两端的缓和曲线长度。
4、第7.2.2条的条文明确是针对当“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的情况而言的。如果圆曲线的两端设置了满足相关条文要求的缓和曲线,那么,就不属于第7.2.2条的情况了。否则,“规范”就会表述为“两平曲线间以直线连接时......”了。
5、追本溯源,《规范》对同向和反向圆曲线间直线长度的要求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连续曲线路段的视距条件和视线连续性,避免出现视距不良,以及断背曲线等不良线形组合。
早期,由于技术手段等的限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规范》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关于线形组合设计方面的要求,以减少设计、放线等工作地反复。但是,这些条文要求总体上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规范》第9章还有一些类似性质的推荐性条文内容的。
而今天,随着三维CAD等技术的普及应用,在路线设计阶段进行视距检查、检验,已经非常高效、方便了。那么,只要我们与安全紧密相关的控制性指标(视距)完全能够满足,就不用再纠结这些推荐性的条文了,毕竟目的和目标都是相同的。
6、有一个方法可以反证一些专家对该条文的理解是不准确地。今天,如果使用CAD软件进行路线展线设计(例如,使用纬地软件中提供的“智能布线”功能),再复杂的低等级公路线形,都可以设计成“全曲线”的效果。即平面线形全部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不出现1米的直线段。也就是原本采用直线的位置,改用大半径的圆曲线来取代了。那么,对于这样的线形,是不是就不适用第7.2.2条的直线长度的规定了呢?
7、总结一下,尽管当圆曲线两端设置了缓和曲线之后,可以不用再考虑满足第7.2.2条关于直线长度的要求了,但是,我必须强调,在所有采用较低指标、曲线组合复杂的路段(即项目全线),均要进行视距检测和检验,必须满足该路段行车条件下、与设计速度(或者限速)相互对应的停车视距(或者会车视距、超车视距、甚至识别视距)的要求。
8、而且,对于设计速度较高的公路项目,《规范》还要求进行运行速度预测、分析和检验。实际上,运行速度分析、检验、优化,最终达到的效果,和一些线形组合设计方面的条文规定的效果是相同的。例如,通过避免运行速度发生突变,最终避免了相邻路段几何指标采用不协调、避免了长直线接小半径等不良现象。也就是,通过运行速度方法,不仅可以定性、而且可以定量发现、并消除以前一些仅仅依靠经验和原则掌握才能发现的问题吧。
以上回复和意见,仅供参考。
郭总您好!
我是云南地区一名路线设计人员,关于2017规范对曲线间夹直线的规定有些许疑问,希望您能给予解答。
(2)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该规定,云南省绝大部分咨询审查单位、专家认为不论圆曲线两端设不设置回旋线,均应按该规定执行。
该规定的理解对于山岭重丘区选线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6V与2V的规定,将导致大段落的深挖高填,对选线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此,希望郭总给予解惑。恳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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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在用词、用语上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平曲线”和“圆曲线”的表述方面,圆曲线就是单纯的圆曲线长度等,而平曲线就是包含缓和曲线在内的情况了。
2、在《规范》正文中、用词用语说明中,都对程度用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说明。也就是说,在《规范》条文应用中,一定要注意程度用语。这里第7.2.2条的条文内容的程度用语,主体是“宜”,即表示推荐性质,推荐有条件时满足该要求更好,没有条件时也可以不满足。
3、第7.2.2条的“直线的长度”,是指同向或反向的两个相邻圆曲线之间的直线段的长度,是不包括直线两端的缓和曲线长度。
4、第7.2.2条的条文明确是针对当“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的情况而言的。如果圆曲线的两端设置了满足相关条文要求的缓和曲线,那么,就不属于第7.2.2条的情况了。否则,“规范”就会表述为“两平曲线间以直线连接时......”了。
5、追本溯源,《规范》对同向和反向圆曲线间直线长度的要求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连续曲线路段的视距条件和视线连续性,避免出现视距不良,以及断背曲线等不良线形组合。
早期,由于技术手段等的限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规范》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关于线形组合设计方面的要求,以减少设计、放线等工作地反复。但是,这些条文要求总体上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规范》第9章还有一些类似性质的推荐性条文内容的。
而今天,随着三维CAD等技术的普及应用,在路线设计阶段进行视距检查、检验,已经非常高效、方便了。那么,只要我们与安全紧密相关的控制性指标(视距)完全能够满足,就不用再纠结这些推荐性的条文了,毕竟目的和目标都是相同的。
6、有一个方法可以反证一些专家对该条文的理解是不准确地。今天,如果使用CAD软件进行路线展线设计(例如,使用纬地软件中提供的“智能布线”功能),再复杂的低等级公路线形,都可以设计成“全曲线”的效果。即平面线形全部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不出现1米的直线段。也就是原本采用直线的位置,改用大半径的圆曲线来取代了。那么,对于这样的线形,是不是就不适用第7.2.2条的直线长度的规定了呢?
7、总结一下,尽管当圆曲线两端设置了缓和曲线之后,可以不用再考虑满足第7.2.2条关于直线长度的要求了,但是,我必须强调,在所有采用较低指标、曲线组合复杂的路段(即项目全线),均要进行视距检测和检验,必须满足该路段行车条件下、与设计速度(或者限速)相互对应的停车视距(或者会车视距、超车视距、甚至识别视距)的要求。
8、而且,对于设计速度较高的公路项目,《规范》还要求进行运行速度预测、分析和检验。实际上,运行速度分析、检验、优化,最终达到的效果,和一些线形组合设计方面的条文规定的效果是相同的。例如,通过避免运行速度发生突变,最终避免了相邻路段几何指标采用不协调、避免了长直线接小半径等不良现象。也就是,通过运行速度方法,不仅可以定性、而且可以定量发现、并消除以前一些仅仅依靠经验和原则掌握才能发现的问题吧。
以上回复和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