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第7.2.2条中规定:“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相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如果在设置缓和曲线的情况下,直线长度包含缓和曲线吗?对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您还在纠结这些问题,且听权威专家为您答疑解惑、追本溯源!
郭总您好!关于平面设计中平曲线组合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P31中7.2.2第1条规定:“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为宜;反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倍为宜。”
此前,我们收到了多封、专业技术人员对这一问题的咨询函件或邮件。
关于相邻圆曲线之间直线长度6V和2V的要求,《规范》条文实际上很明确的,即是对于前、后两个圆曲线之间以直线径向相连时的情况而言的。当前后圆曲线之间设置了缓和曲线时,可以不用再考虑该条文中对直线长度的要求了。
1、首先,请注意该条文中的用词已经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范围,即——“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因此,如果前后圆曲线之间均已经设置有缓和曲线时,就可以不用考虑这一规定了。
2、据我们核查追溯,《规范》中这一条文规定,是我国规范一直延续下来的与线形设计相关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低等级公路曲线组合复杂的条件下,要避免出现不良平曲线组合而提出的,其最终目的是避免出现断背、暗凹等不良线形组合情况,避免出现视距不良等现象的。
3、对照《规范》关于程度用语的说明,这一条文中的程度用语是“宜”,即是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掌握的,即有条件时,推荐满足要求;如果没有条件或者引起较大工程量变化时,也可以不严格要求。
4、另外,《规范》延续出现的、同类性质的、对线形组合设计的要求,其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出现不良的线形组合,避免对视距和线形连续性产生不良影响。今天,设计的技术手段改变了,遇到此类问题时,我认为,完全可以基于三维CAD等方式,通过构建路段三维模型,对该路段的视线连续性、视距等进行更为准确的检查检验。如果这些检查和检验均未发现问题,那么,也就可以不用过多纠结于这一条文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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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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