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这种施工横断面,地面线高于路基红线,系统才会生成预先设定的边沟,低于路基红线,就不会生成边沟,这样的话挖方量是不合理的,而且设计是需要留边沟的,
请问纬地能自动生成错车道吗,在平面图例自动看位置左右生成错车道图形,像标准涵洞似的,有模板吗
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就是匝道与主线分流,要求主线平纵指标满足一定要求;请问主线与主线分合流,是否对于平纵指标没有特殊的规定,还是说要自己计算相应要求。望专家百忙之中抽空回复,不胜感激!
你好!
当主线分合流时,无论是在分合流范围内,还是在分合流范围之外,由于两条路线均为高速公路,所以均应该按照高速公路主线进行几何线形设计,各项指标均应执行对应设计速度的高速公路主线的指标要求了。
而《规范》各章节对主线的几何指标要求是现有和完整的,就不需要重新再重复给出了。
问题一: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70页,11.3.7条 匝道出入口端部中应设置偏置加宽,按表11.3.8-1取值。可发现匝道的合流鼻端需
要偏置加宽(C1的取值),例如时速是100km/h,硬路肩的值是1m。是否在合流鼻端偏置C1值为3.0?
如果是,这与《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中90页,10.9.4条 合流鼻端不应设置偏置矛盾?
问题二:90页中10.9.4条 鼻端的圆弧半径宜采用0.6m,是否认为合流鼻端的半径可取2m?
你好!关于互通式提交匝道出入口的偏置加宽问题,我们已经编写有相关文章进行了讨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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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互通立交匝道指标及线形的一些疑问
郭总以及规范编制组的各位专家好!《规范每周一问答》栏目汇总并答复了行业很多应用问题,受益匪浅。也想向各位专家请教一下关于互通立交匝道指标及线形的一些疑问,实际应用过程中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恳请并感谢权威专家于百忙之中帮助答疑解惑,望答复为盼!
疑问一:互通立交中匝道线形指标的回旋线参数A与半径R的关系是否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第9.2.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回旋线参数A是否需满足R/3≤A≤R;S型曲线A值比是否应小于1.5、半径比是否应小于等于2.0?采用回旋线连接的同向圆曲线是否应按卵形曲线考虑并满足卵形曲线的相关规定,即R2/2≤A≤R2,0.2≤R2/R1≤0.8,0.003≤D/R2≤0.03?
有观点认为应该执行,但是实际设计时经常碰到无法满足此要求的情况,其一是半定向匝道经常遇到S型曲线A值比、半径比或卵形曲线难以满足此类要求,其二是主线为曲线时匝道与主线相接的部分常常难以满足此要求。或者就是为了满足此类要求,导致互通规模变大。
疑问二:规范第11.3.3条第4点对分流鼻处的匝道平曲线最小曲率半径作了规定,对于设集散道的对称双环式变异苜蓿叶形枢纽互通,从集散道流出的环形匝道在分流鼻处的曲率半径是否应按此规定执行?如下图所示,集散道设计速度V=60km/h,从集散道流出的环形匝道在分流鼻处的曲率半径是否应不小于200?
疑问三:规范第11.5.4条以及《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第10.4.3条均对匝道分、合流连接部的设计作了规定。但有所区别,不知该如何运用。
规范第11.5.4条第1点说到“匝道间分流、汇流前后车道数平衡时,可采用直接式分流、汇流的方式”,而立交细则第10.4.3条第1点则写到“在分、合流路段,两条匝道宜分别进行平面线形设计,分流起点和合流终点处各设计基线的方位角宜保持一致”,我们的理解是“方位角宜保持一致”应该就是平行式。规范与细则不一致,运用时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对于匝道分合流,是采用直接式还是平行式?
对于匝道分流、汇流渐变段,规范与细则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又有不同。规范针对渐变段的长度只提供了一个表(如下表1),并未作详细说明,而细则提供了相应的配图,如下图2所示:
表1
图2
虽然细则中此图是针对分、合流按宽度渐变设计时的情况,即一个车道宽度处至分合流起终点的长度应满足相关要求。但是在实际项目中,有的咨询专家认为按宽度渐变应当如此设计,按线形设计同样应该如此,分合流渐变段长度同样应该满足相应要求。在平时的设计中,我们也基本按该意见执行,但对于设集散道的对称双环式变异苜蓿叶形枢纽互通,环形匝道与集散道合流处似乎遇到了困难,为了满足合流渐变段长度70m(一个车道宽度处至合流终点)的要求,常规的60m左右的小半径单圆实现不了,需增加一个较大半径的圆做成卵形曲线方能实现,但似乎很多单位设计的类似互通并未理会这一条。
因此,恳请专家予以解答,匝道的分、合流到底该如何理解、如何进行设计?。
疑问四:规范第11.5.1-11.5.3条对高速公路主线的分岔、合流的设计作了规定,如下图3所示,规范也有少量条文说明。立交细则第10.3.1-10.3.4同样针对主线相互分、合流作了规定。但是实际运用时,仍遇到了一些困惑。
根据规范,图3中所示的分岔部A、A’以及合流B、B’应按主线分岔、合流设计。而根据立交细则第10.3.2条及10.3.4条,主线分合流,两设计线起(终)点应位于同一断面,且起(终)点方位角宜保持一致,我们的理解是即做成平行式。
造成困扰的问题就是按上述理解,图3中所示的分岔部A、A’以及合流B、B’应做成平行式,但是立交细则6.5.2给出了众多三岔Y形以及三岔T形互通立交(如图4所示),是不是意味着所有高接高的三岔Y形以及三岔T形互通在分岔部A、A’以及合流B、B’都应做成平行式?图3中的A、B部位的两条右转弯匝道能否按照加减速车道进行设计?
另外,当两条高速交角减小,图3中的分图变成类似分图的形式,是不是意味着图中的c、d也需要按主线分合流考虑?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大家的理解存在分歧,不同专家说法不一,各设计单位设计的三岔Y形以及三岔T形互通对这几个部位的处理也各式各样。
因此,针对三岔Y形以及三岔T形互通,到底什么情况、哪些部位考虑主线分合流?哪些部位又按匝道设计即可?哪些部位做成平行式、哪些分流匝道可以做成直接式?理解不到位的地方,还请专家批评指正,也恳请专家解答!
图3
图4
郭总您好:
想咨询下有关于货车视距的问题。
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7.9.4下坡段货车停车视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当前规范要求的停车视距见7.9.1条,其中在条文说明里附带了客车的停车视距计算公式,经资料查询,如《安评指南》(已废止)中提到了货车的视距计算公式,即在客车视距公式里引入了纵坡的修正,同时货车的摩阻系数取值不同。但根据该公式无法准确计算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7.9.4下坡段货车停车视距,望指点。
2、设计速度120km/h的高速公路,是否需要按《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7.9.4下坡段货车停车视距进行计算?
在《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中运行速度模型里货车的期望速度最高仅为80km/h,从法律法规和运营管理状况来看货车及大客车等车型在高速公路上的最高限速为100km/h,那对于设计速度120km/h要求特殊路段货车视距能满足7.9.4中的视距是否过于苛刻,在设计和安全性评价过程中,针对于一般路段货车视距应该满足何种标准,应该采用何种速度进行视距检查?
你好!关于货车停车视距问题,我们已经编写了回复讨论文章。
为了更多专业人员能够看到,并相互参考,我们将回复文章发表在“纬地软件”微信公众号的“规范问答”栏目中了,请关注并查阅。
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郭总,您好:
路线规范第7.8.2条当公路转角小于或等于7°时,对平曲线的长度有要求,而路线规范第11.3.3条中匝道平面线形应满足各要素线形的长度不宜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那么当匝道存在小转角情况下,是否一定要满足本规范第7.8.2条中的规定,请您解惑,谢谢!!!
你好!
《规范》第7.8.2条对公路主线小偏角情况下的平曲线长度做出了特别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因小偏角而导致的路容扭折、不连续的现象。该条条文说明也提到,对小偏角引起驾驶员错觉的界定,也只是基于一种经验值而已。有条件时,公路主线设计尽量避免小偏角出现。当出现小偏角现象时,建议采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以增长曲线长度。
但笔者理解,《规范》第7.8.2条对小偏角的要求,是基于车辆和驾驶员在公路主线上长距离行驶等情况而言的,不适用于互通式立交匝道的线形设计。因为,通常互通式立交匝道的长度不过几百米,不需要考虑长距离视角小的线形扭折问题。
另外,虽然匝道属于互通式立交的组成部分,而互通式立交又是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匝道本来就是一小段公路(路线),所以从基本设计原理和方法上,适用于公路主线的基本要求也适用于互通式立交匝道;但由于我国《规范》(第11章“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在编制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匝道功能与几何设计等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在互通式立交和匝道设计中,只需要对应满足第11章节的相关条文要求即可,不需要再额外考虑满足第7章“公路平面”、第8章“公路纵断面”等的相关要求了。
郭总您好:
《路线规范》11.4.1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在全长范围内或重要节点之间的较长路段内保持固定基本车道数。相邻的两路段间,一个方向行车道上的基本车道数的变化不得大于1。”,请问基本车道数可以在主线段进行变化吗?如果可以变化,该如何处理?
备注:我们目前遇到了一个问题,两条相接的高速,一条是双向八车道,一条是双向六车道,相接位置在省界处,离互通比较远,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在主线段(省界处)进行车道数变化。
车道数平衡是各级公路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大交通量的各类高速公路而言。由于高速公路属于封闭的交通系统,任何车辆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必须经过服务型互通式立交,而高速公路与其他并行或相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转换,也必须通过枢纽型互通式立交;因此,通常高速公路的基本车道数不应、也不会在主线段发生变化。否则,说明该高速公路在交通量预测分析和车道数选择上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来信提到的两条相接的高速公路,在省界处发生基本车道数变化,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象。这种情况通常必须两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协调,要么是对方一侧的互通式立交位置进行基本车道数增减,要么是在自己一方的互通式立交位置进行基本车道数增减。如果在省界处进行主线基本车道数变化,会成为行业笑话,成为规划设计单位不懂得基本交通设计原理的典型案例。
您好:您好,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当变速车道位于主线纵坡为-2%的路段范围内时(主线纵坡为负数且小于2),变速车道长度是否也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修正?望您有时间解答一下,谢谢
你好!《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1.3.8条第5款和第6款,对下坡路段的减速车道和上坡路段的加速车道的长度给出了修正系数,即当主线纵坡坡度(绝对值)大于2%时,建议按照《规范》表11.3.8-2对变速车道长度进行修正、加长。当主线纵坡坡度小于或等于2%时,不需要对变速车道长度进行修正。
公路路线规范7.4.2条中的大圆与小圆的内移植不理解,请问什么是大圆与小圆的内移植??
在两个相邻的同向的圆曲线之间,先在小圆一侧按照最小回旋线长度设置回旋线;然后,以该回旋线的终点所在直线为切线,在大圆一侧再设置另一段回旋线。这时,就会得到小圆和大圆所对应的两段回旋线,两段回旋线必然各自有其对应的内移值;这两个内移值的差值就是《规范》第7.4.2条中提到的“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