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时间纬地软件出现了提示更新的消息后,我没有选择更新,但我发现的纬地道路辅助软件每次工作三分钟后毫无征兆的闪退,请问是什么原因?对了,目前使用的是纬地8.0版本的。
设计高程最高点为什么和坡度坡长那的最高点对不上
郭总,您好!
我是第四交通设计院路线室的XXX,在路线立交设计过程中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
1.路线规范中11.3.2 2 7)中,“环形匝道采用单车道匝道”,根据条文说明中的解释,环形匝道备注“(小于75m)”,那现在咱们对于这个环形匝道的定义是什么呢?是特指喇叭头位置的环形匝道,还是所有半径小于75m的平曲线?如果是以半径75m为界限划分,那么关于表11.3.6中单向双车道的加宽值的规定是否还有意义?这样的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单向双车道的匝道半径都必须大于75m?
2.11.3.8 3中,“主线为左偏并接近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时,其右方的减速车道应为平行式”,在互通中,为有利于出口的识别,这样规定显然是合理的,且能避免线型过于扭曲(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但是在服务区与停车区设计中,为减少占地,主线与匝道之间通常需要紧贴在一起,这就导致匝道与主线不能快速分开,减速车道增长幅度较大,如这次做的一个服务区,80km/h的设计速度下,减速车道长度达195m。
且查阅细则,关于此处的规定为,“当主线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本细则表5.5.1规定的一般值,且设置直接式困难时,曲线外侧的减速车道可采用平行式”。 规范与细则关于此处的两种规定截然不同,且由于规范中对于此处为“应”,细则为“可”,显然规范对于此处更为严格。
所以关于此处的规定还有其他考虑的因素吗?互通与服务区关于此的做法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这就是我的两个问题,麻烦郭总帮我解答一下,谢谢郭总!
你好!
1、《规范》第11.3.2条第7款的条文说明中提到了“(小于75m)”的内容,我认为,只是对我国互通式立交环形匝道半径取值范围的一个大致性的描述,并不能理解为是对环形匝道的定义或界定。据我所知,《规范》并未对什么是环形匝道(甚至包括什么是回头曲线等)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因此,你由此产生的疑问也就不存在了。而且据我所知,部分山区路段的互通式立交环形匝道半径小于60m都有不少案例呢。
2、我了解,在你所描述的部分特殊条件下,采用线形设计(即匝道包括起点在内均采用曲线单元设计)的方法进行减速车道的设计可能存在一些困难,而且往往导致匝道和主线很难快速分离的。但是,如果你采用主线线性变宽的方式开始匝道起点段(减速车道区域)的设计的话,上述困难似乎也就不是问题了。而且我知道,这在纬地软件等是非常容易实现的。请注意,《规范》并未有说明或要求——减速、减速车道(无论是直接式、还是平行式)必须要采用曲线单元设计的方式。这样,匝道只需要从鼻端位置开始设计平面线形就可以了,只要开始位置与加减速车道鼻端位置保持良好的顺接就可以了。
3、对于《细则》的要求,我不是《细则》的参编人员,所以不能一些解释和说明。
4、实际上,很多时候我们设计过程中遇到的许多束缚,往往都来自于对《规范》等固化的认识。以《规范》为例,整本《规范》中强制性的条文规定并没有几条,更多的是从提高通行效率、提高安全性、节约工程规模。。。。。等角度,给出了很多推荐性的建议罢了。建议多关注、并理解每一条文中的程度用语和《规范》最后关于“程度用语”的说明吧。
郭总:您好!有两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一下:
1、2006版规范,在P67页写“减速车道接环形匝道时不宜采用平行式”,但是在新的路线规范P71页,规范又写“减速车道接小半径环形匝道时宜采用平行式”,以及2014版互通立交细则P66页写“当出口匝道为环形时,减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新旧规范关于减速车道接环形匝道时所采用的形式完全相反,但是新规范对于这种变化在条文解释中又没有给出说明,还请郭总能对这种变化给解答一下,谢谢!
2、2017版路线规范勘误之后,请问有没有在重新出版过勘误之后的规范或者对于勘误有正式官方的文件之类的,谢谢!
你好!
1、《规范》对互通式立交减速车道后接环形匝道时,变速车道型式选择的修订变化是在上版《规范》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充分结合了各地相关专业设计与使用情况的反馈意见。上版《规范》对推荐减速车道采用直接式,主要因为减速车道辨识性强、分流快等优点。但实际设计与应用反馈发现,我国高速公路直接式减速车道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直接式减速车道受到线形组合、曲率变化快的影响,往往存在减速过程相对剧烈的情况;加之遇到山区路段互通式立交本身存在布置困难、线形设计受限、以及我国驾驶习惯等因素,很多车辆未能提前减速,车辆在匝道末端位置(进入鼻端时)减速率偏大等现象。因此,新版《规范》对减速车道后接环形匝道时,推荐采用平行式。
2、相对于直接式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平行式减速车道更能利于驶离主线的车辆提前进入减速车道,开始减速;同时,也有利于驶离车辆对主线直行车辆的影响。为了避免减速车道末端位置匝道线形的曲率变化过大,《规范》还专门增加建议该位置的线形组合宜满足A/R<=1.5。
3、不过,请注意对于该条规范的程度用语为“宜”,所以实际工程中可充分结合地形、互通式立交布置、型式等,灵活进行选择采用。该条文并非强制性。
4、新《规范》在刊误之后,出版社后续印刷的《规范》文稿均已经更新。请直接从出版社购买新印刷的规范即可。